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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27
  • 文号:州政办发〔2021〕7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1—010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1-03-30
  • 登记日期:2021-03-30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3-30
  • 公开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深入推进全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到2035年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我州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将各类自然资源权利分别明晰到不同的权利主体,加快构建分类科学、归属清晰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厘清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

厘清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创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实现形式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补偿,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加强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理顺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

(二)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建立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全面归集现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安排部署必要的专项调查和变更调查(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统一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资产调查,掌握其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建立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和规范标准体系(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2、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

开展实物量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制定和调整土地基准地价,完善土地资产价值评估、核算准则和规程,加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省文件精神,指导各县市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制定和调整矿产资源基准价格,完善资产价值评估、核算准则和规程,加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建立自然资源监测预警制度

分类建立自然资源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建立自然资源各类数据和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自然资源调查、评估、评价、监测成果信息(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三)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要求,研究制定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相关管理办法,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制和工作模式,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依据省级平台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健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出台信息共享、查询、公开的办法。(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四)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组织编制全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分类有序调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搞好勘界定标。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确定城镇发展空间,防止“摊大饼”式扩张(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调整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严重污染、损毁、坡度大的耕地用途(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厘清“三条控制线”的相互关系,确定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2、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分类分区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公园内全民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逐步过渡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行使(牵头单位:州林业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1、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缩小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范围,完善矿山用地的有偿使用,开展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完善州直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地区有偿交易。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积极探索自然资源大数据和原始资料的有偿使用(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2、构建城乡统一的自然资源市场体系

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一级市场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培育和规范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配合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配合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分类定级和评估评审审核制度(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完善林权分类定级和评估评审审核制度(责任单位:州林业局)。

完善水权分类定级和评估评审审核制度(责任单位:州水利局)。

3、强化自然资源资产储备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储备管理制度,将单一土地储备扩大到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储备,构建州、县(市)储备体系。探索建立矿产地储备制度。建立地下水源地战略储备(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1、增强生态修复合力

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山水林田湖草重大生态修复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工程,系统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加强生态修复技术、工艺、方法研究(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2、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损毁耕地复垦、低效林园地改造工作,优化农地结构布局(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筹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

统筹各类生态要素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优化生态空间布局(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3、系统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对合法有效矿山,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对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建立健全自然生态空间占用补偿制度

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对损害、破坏自然资源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损害赔偿责任。(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健全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实行有偿压覆或资源置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破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1、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

完善州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聚焦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行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耕地保护、矿业绿色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加强自然资源检察监督,完善自然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自然资源资产情况,重点报告自然资源资产总量、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同时反映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八)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政策体系

1、出台配套法规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提前启动我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前期调研、认证工作,完善我州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2、加快政策“立改废”

研究制定激发自然资源资产市场活力的政策制度,明确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抵押、租赁等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结合我州实际,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规定提出具体废止、修改意见(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3、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修订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相关标准,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相互配合,覆盖主要领域、有特色的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标准体系(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我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湘西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秘书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住建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强化落实推进。各级职能部门要同上级对口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根据上级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推进我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我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三)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程,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宣传,营造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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