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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湘西州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14
  • 文号:州政办发〔2020〕44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0-12-29
  • 登记日期:2020-12-29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12-29
  • 公开责任部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完善我州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准确研判我州营商环境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我州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系架构

设置1个营商环境监测中心,即州营商环境监测协调中心,中心主任由州优化办负责人担任;设置9个营商环境监测站,即在8个县市、湘西高新区分别设置一个营商环境监测站,监测站站长由各县市区优化办负责人担任;设置若干个营商环境监测点,在全州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选取若干家设置为营商环境监测点,在全州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聘请负责人为营商环境监测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监测内容

主要监测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要素成本、公平竞争、融资服务、缴纳税款、合同执行、监管执法、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三、工作职责

(一)监测中心工作职责。负责起草全州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体系运行规章制度;建立全州营商环境监测热线、专用邮箱等多样化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包含全州所有监测站、监测点人员在内的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各监测站营商环境相关信息,形成监测报告,定期上报州委、州政府领导;负责督促各监测站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协调解决营商环境重大问题;负责按任期聘请全州营商环境监测点(员),制作颁发营商环境监测点牌,营商环境监测员聘书。

(二)监测站工作职责。负责按要求收集监测点(员)信息;建立固定的区域营商环境监测热线、专用邮箱等;指导培训本区域监测点(员)相关监测业务知识;及时收集和反馈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协调解决监测点(员)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了解各项涉企政策兑现落实情况;上报本区域营商环境监测情况。

(三)监测点(员)工作职责。按照营商环境监测内容向营商环境监测站或营商环境监测中心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协助监测站和监测中心开展营商环境相关评估。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监测站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展开工作,每月与监测点(员)电话联系一次,主动了解监测点(员)遇到的问题,每月向监测中心至少报送1条营商环境信息;每半年到监测点走访一次,听取监测点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问题;每年度召开一次监测点(员)会议,介绍我州营商环境建设和监测点(员)工作情况,并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工作进行座谈。 

(二)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监测点(员)反映的问题,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投诉事项坚持优先办理、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对求助事项,积极进行协调解决,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各监测点(员)可随时向监测站和监测中心投诉营商环境相关问题(监测中心投诉电话: 8237623;电子邮箱:xxzyhb08@163.com)。

(三)建立投诉追究制度。对监测点(员)反映的问题,监测中心、监测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报各级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五、其它要求

(一)监测点(员)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两年,本届监测点(员)任期至2022年11月1日,任期满后,监测中心按照相关要求重新设置。

(二)全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企业挂牌,如确实需要挂牌的,必须携带有关政策依据到州优化办报备。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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